事实上,我们可以通过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规定的反思维得到启发,该通告第二十二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三、对判断和获取确属无法偿付款项证据的障碍分析及建议 实际上,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除非债权人每年均向债务人保持了追讨(需保留追讨证据),或企业之间对款项的结算和支付有特别约定,或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支付等情形,企业对长期应付未付,特别是三年以上仍未支付的款项继续支付的可能性确实很小,再从法律角度考虑:一是由于税法已容许企业将逾期三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予以税前扣除;二是逾期三年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主张权利必须在两年以内的诉讼时效。所以,对企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作为其他收入依法计缴企业所得税应该有其合理性、必要性及法律基础。 因此,我们建议,税法应该恢复对企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判断标准,一来可以明确和统一相关执法标准,改变目前的混乱局面,防止对税法执行的自由裁量;二来可以堵塞税收漏洞,防止企业利用长期挂账的形式隐匿偷税行为。但笔者认为,在恢复该规定的同时,应该明确那些情形可以例外,如企业因经营行为特殊有合同约定必须超过三年付款或存在经济纠纷等能够证明仍需要对债权人偿付的,企业可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企业在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又支付了相关款项,则应该允许在支付年度调减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抵减企业所得税。 四、对企业处理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企业不仅要全面掌握目前税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准确理解"确实无法偿付"的内涵及判断标准,而且更要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问题的态度和习惯做法,特别是是否为按照超过三年期间进行判断并作为计入其他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的标准。 二是不管税务机关采取何种判断标准和方法,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正常、规范的会计核算,不弄虚作假,不为了所谓的避税作异常的会计处理,除对债务单位及时追讨欠款、对债权单位按时支付债务外,还要注意保存追讨欠款的记录和证据。 三是接受税务稽查时,对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应付未付款项,如果仍然需要支付,企业不仅要能够作出合理解释,而且还要能够提供必须偿付的充分证据,如证明债权人每年均向本单位追讨债权的书面材料(包括信函、传真、欠款核对询证函)、司法部门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特别是对逾期三年的应付未付款项,还要能够提供对方税务机关证明债权人仍在正常经营,没有按税法规定将债权确认为坏账损失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企业所提供的证据要能够经得起税务稽查人员的盘问和验证。 四是对存在的长期应付未付款项,如果对方债权人已确实长时间没有向本单位催款及对账,且企业主动向对方发询证函核对债务,对方不回函已满三年,或从其他渠道获取了债权人已倒闭、破产、失踪或死亡等有效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书,再结合考虑应付款项挂账时间已很长等情况后,企业应将该长期应付未付款项认定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并在其后对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主动将该款项作为其他收入依法计缴企业所得税,以防止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应收及预付帐款帐户的涉税检查分析 “预收账款”挂账需要注意涉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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