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核定征收类小微企业也可享受减半优惠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周欢 国瑞轩 人气: 时间:2014-05-29
摘要:  中央决定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优惠面,将减半应税额标准提高到10万元。28日,惠州市国税局负责人对此解读称,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将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

  中央决定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优惠面,将减半应税额标准提高到10万元。28日,惠州市国税局负责人对此解读称,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将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此外,以往不在优惠之列的核定征税小微企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
    相关政策——《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市国税局负责人说,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今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税务总局前不久发布的《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凡符合小微企业规定条件,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税,均可享受这些优惠。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对于申请审批调整为备案制后具体如何操作,该负责人介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不必先申请批准,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报送申报表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据记者了解,由于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很多小微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预缴2014年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关于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市国税局负责人表示,在新政出台前,已预缴2014年所得税而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微企业,可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预缴时享受了优惠,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目前,市国税局已将2013年度预缴期申报利润0—10万元企业名单下发至各县区局进行清分并核实。该负责人称,对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将开展个性化服务,鼓励、辅导和帮助企业办理享受优惠的相关手续,切实增加全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户数,在惠企数量和质量上提高工作成效。

  小微企业要达到什么认定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要符合中央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如果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若是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沿革
  针对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除税法规定税率由法定的25%降低为20%外,从2010年开始,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6万元以下。根据国务院最新的决定,从2014年开始至2016年底,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再扩大到10万元以下。

附   录——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布梳理: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征管具体规定——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解读——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会计处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孙宏伟>   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相关政策——
小微企业汇算清缴九项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提示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影响 <厦门国税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江苏地税>

总局观点——
小微企业税收概念包括三个标准    总局在线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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