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1]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2-17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89号        2011-02-17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10]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校对:所得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2月17日封发


  相关解答——国税函[2011]89号文件是否适用非上市公司?

  王骏点评——

  对于本文件作为股东的自然人而言将其所持有的对南京浦东建设的股权作为认购股份的对价去认购苏宁环球的股份,对该自然人股东而言,其实就是将所持股权转让给苏宁环球,已经构成了自身所持有的股权财产转让,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课征所得税,一方面说明此类行为再比照废止的国税函[2005]319号文去暂时递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已经不再可能,另一方面也说明传说中的国税发[2008]115号文的征税思想已经得到体现。

  强烈提醒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自然人纳税人注意,如果非货币资产出资作价金额高于其财产取得成本,在扣除合理费用后就完全有可能被税务当局要求课税。税务总局已经要求将包括股权转让在内的资本交易列入2011年税务稽查重点,而且达到50万元的都要检查,纳税人对此不可掉以轻心!

  相关案例——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告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报告暨股份变动公告(2008)

  一个传说中的相关文件——国税发[2008]115号 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小刘看看点评——股权出资的困惑——小评国税函[2011]89号

  闲下来,仔细看了89号文,我不得不说,对上市公司来说,真是一个灾难性的文件。

  一、案情简要描述:(引自《89号文席卷定增市场 巨额税款追缴直指资本大佬》)

  1、股权变更情况

  2008年6月,苏宁环球完成一次定向增发,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张桂平及其儿子张康黎分别发行1.05亿和8714.41万股股票,以购买二者分别持有的南京浦东公司46%、38%的股权,发行价格为26.45元/股。增发完成后,南京浦东公司84%股权正式注入苏宁环球。

  2、投资资本来源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2007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的资产评估值为60.66亿,增值58.54亿元,增值率为2771.96%。

  3、简而言之

  就是张将原持有南京浦东的2.12亿元的股票,经过评估增值至60.66亿元,然后换成了苏宁环球1.92亿股的股票,发行价26.45元/股。(这样匡算为50.82亿,难道另外10亿进了资本公积?哈哈,不知道,有待查阅上市公司资料)

  二、税局反应

  江苏地税问总局:这种情况是否是同股权转让,缴税?

  总局答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我的疑惑

  1、张将2.12亿(应该是原始投资资本)南京浦东房地产的股权转让给苏宁环球,换得了苏宁环球50.82亿?60.66亿?的股票。那么按文件规定应缴纳多少税?(50.82-2.12)*20%或者(60.66-2.12)*20%?

  2、张拿什么去交这10亿的税?如果张直接市场交易,那么原始股需要交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关键问题是,张就此件事情根本无这么大的资金流过,如何缴税?是不是未实现的收益呢?

  3、假如苏宁市价暴跌(只是假设啊,不要多想)以后张亏本出手,交上的税能有的退不?刚简单查阅了一下,现在苏宁环球市价7.7左右,流通股数相对2008年6月增加2.5倍,做简单匡算,价值也就接近20元(当然,08年6月至今的分红、增发等未做细致分析)。当时定向增发价格26.45元,这样看来,股票市场的低迷使得并未获得收益,甚至稍有亏损。

  4、这个文件适用08年案例,那么其他公司呢?全部追溯执行?如何执行?悲剧啊

  5、房地产公司开刀,是否有其他意图?呵呵,这个就不知道了。虽然个人认为未实现收入征税颇为勉强,但也为国家的魄力,大刀阔斧改革有钱人游戏规则而高兴。

  呵呵 我很期待后期报道。真的会交税吗?如何缴呢?

国税函[2011]89号文出台再次证明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陷阱 <清溪>

  《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的下发,宣告个人以评估增值的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免税时代”的终结,再次证明税收优惠是对纳税人的陷阱。

  在此之前有个国税发[2008]115号,该文件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该文件是对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的纠正,个人以评估增值的资产投资时即征个税,但该文件被莫名其妙地收回。

  115号文件之前的国税函[2005]319号,该文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319号文件之前,国税发[1997]198号文《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曾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此后国税函[1998]289号文就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7]198号文所说的“资本公积金”仅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而以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在此文之前,对于企业以包括资产评估增值在内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就要求按个人股东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不同的是,以前的文件仅针对股份制企业。

  也就是说,在319号文件之前,总局对资产评估增值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不管是先评估再投资还是先投资再评估),都是增加资本或股本时就征个税的。

  一个319文件,将原来的文件否定了,个人以评估增值的资产投资时不征税,处置时再征税。

  这个文件对纳税人来说,对税务中介来说,是一个很大的筹划空间。

  对税务部门来说,却是一个很大的征管漏洞。

  因为投资时或转增时不征税,到处置时再征税,中间经过很长的时间,这部分税款将会脱离税务部门的监控。

  当然按总局的设想,应该建立台帐,应该跟踪管理,税款不会流失。但事实证明,经过一两年,两三年之后,不会有人惦记这样的税款。总局的设想是对一线征收人员的敬业精神想象得太美好了。

  [2008]115号文件对319号文件进行了纠正,但莫名其妙地收回,我当时想这肯定是富人活动的结果,证明富人还是比基层税务执法部门更有话语权。

  留下这样的优惠,留下这样的筹划空间,纳税人都往这方面想办法,往这个政策上靠,资本运作模式已经形成,大量评估增资已成事实,一旦政策收紧,纳税人立即变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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