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筹建期间未进行生产建设,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招待费”科目核算招待费12万元,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其他”科目核算其他费用50万元。 2011年5月我公司开始进行某项目房地产开发,5月~12月发生招待费10万元。但2011年12月止未取得收入,第一笔收入于2012年1月取得。请问: 2、若开始摊销的日期为2011年6月,则摊销以前年度招待费为17万元(7+10),由于当年无预售房收入,是否17万元应全额调增? 3、2012年取得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时,由于产品未完工,收到的预收账款可否作为2012年业务招待费及摊销业务招待费合计的计算基数? 答: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开办费支出,可在开始经营之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长期待摊费用支出发生的次月起,按不低于3年的摊销期限分期摊销。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若你公司2011年5月开始经营,可以在2011年6月起分期摊销开办费或在2011年度一次性扣除开办费。 2、2010年度、2011年度发生的招待费支出均应在发生当年税前扣除。2012年度没有销售收入,当年发生的招待费不能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预收款,若符合上述规定的,应确认为销售收入。该收入应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相关财税问题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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