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部分工程项目对外委托施工,为保证工程质量规定所耗材料由我公司提供。请问这部分材料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还是视同销售提取销项税?这种施工方式是否有策划空间?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外委托施工的工程项目所耗用的材料,增值税事项应根据具体工程项目中的材料是企业外购的还是自制的进行确定。 材料是企业自制的情形。若工程项目为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工程的),该自制材料属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若工程项目专属于集体福利设施项目,该自制材料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该自制材料不需视同销售。 材料是企业外购的情形。若工程项目为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工程的),该材料对应进项税额应转出;若该工程项目专用于免税项目或者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项目,该材料对应进项税额应转出。 解读财税[2009]113号: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得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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