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政策解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5-30
摘要: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旅店及饮食行业销售食品有关增值税政策按上述规定施行。

相关政策——
营业税改革的一种基本原则 
餐饮企业店内外零卖税负差距大
流转税新政策中混合销售政策变化分析
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原则
也谈“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征税范围方面的划分原则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有关流转税政策的历史演变
剪不断理还乱的营业税境内境外劳务的划分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新旧政策变化小结
 建安企业混合销售行为流转税如何缴纳? 
理清混合销售前提,谨慎实施税务筹划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技巧及筹划
掌握原则理解政策—谈企业所得税立法原则的考量
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在单位内部相互提供劳务方面的政策变化
国税发[2009]10号 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国税函[2009]2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2]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