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范围具体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依据上述规定,贴现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并收取利息的一种短期借款方式。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之前,部分省、市做出以下相关规定,但具体执行请以当地税务机关答复为准。 安徽省淮北市也明确提出贴现不缴纳印花税。《安徽省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票据贴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通知》(淮地税函[2003]143号)规定,所谓贴现,是指票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现款而向贴现机构贴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业务。因此,贴现业务不属于借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贴现合同不属于《条例》所列举的合同范围,故不贴花。 但山东省对于该项政策做出了特殊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规定,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 1.印花税政策小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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