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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2006]1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5)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09-10-23
摘要:(三)调整方案将职工住房补贴折算为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主要是考虑住房补贴要逐步理入工资,同时,应充分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职工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或职务的提高,工资逐步增加,住房补贴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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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方案将职工住房补贴折算为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主要是考虑住房补贴要逐步理入工资,同时,应充分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职工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或职务的提高,工资逐步增加,住房补贴量也相应增加。其次,将住房补贴折算成工资比例,只要各地测算出补贴系数,就能按职工当月工资收入计算出职工的月住房补贴额,操作变得非常简便、快捷,即减少工作量,也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

(四)调整方案对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所发放的差额补贴和发放住房补贴前职工工作年限部分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办法,主要是考虑到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基本上已解决了住房问题,差额部分面积比较小,住房补贴不多,资金压力不大,可以直接一次性发给职工,同时,也可以促进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购买新住房,以小换大,剌激住房消费。无房老职工的住房压力比较大,急需资金购买住房,一次性发给其工作年限部分住房补贴,有助于提高其购房能力,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因此,对这两部分住房补贴采用了一次性发放给职工的办法。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不直接发给职工,主要是考虑到职工每月住房补贴的资金量较少,直接发给职工,无助于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也保证不了专款专用,北京、天津、重庆、浙江等已实施住房补贴方案的省市都对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因此,本次调整对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仍按199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桂政发[1998]63号)的规定进行集中管理,这样规定,更有利于职工住房补贴的积累,形成一项长期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有利于职工将住房补贴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一起,更好地逐步解决住房问题。

附件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04]1号

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0四年一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住房分配新体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宁市住房补贴系数的批复》(桂房改字[2003]12号)精神,现对区直单位住房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住房补贴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通过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把住房补贴纳入职工工资,建立适合区直单位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区直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坚持从我区财政和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出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三)总体要求:让职工安心、自治区领导放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

  二、住房补贴实施范围、条件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中央驻邕机构、区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部门,均按本方案规定实施住房补贴。

  (二)实施条件: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实施住房补贴的条件。

  (三)实施时间:住房补贴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三、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具体为:

  (一)未以成本价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和政府直管公房的职工。

  (二)虽已按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三)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四)居住私房(自建、受赠予、继承)或在市场上承租住房以及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

  (五)现承租单位公有住房的职工,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之前,承租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若职工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时,可按其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六)虽按建房实际费用(含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全额集资建房但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可领取差额面积部分的住房补贴。

  (七)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再婚职工。

  (八)夫妇双方婚前已分别购买公有住房,应退出一套住房。退房一方按无房户领取住房补贴;购房一方未达到应享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婚前所购住房面积核定住房补贴。

  (九)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家庭户职工,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各自现任职务(或职称)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双方均不达标的,可按各自的差额面积领取住房补贴;一方已达标的,只发不达标一方的住房补贴。

  (十)已购房,但未能按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房价的职工。

  四、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一)科级以下职工7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厅级干部120平方米。

  (二)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70平方米;具有副高、一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90平方米;具有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120平方米。

  (三)职工所购公有住房面积,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面积核定。

  五、住房补贴系数的确定

  (一)住房补贴系数是指职工月住房补贴金额占每月工资收入的比例。

  (二)根据自治区房委会《关于南宁市住房补贴系数的批复》(桂房改字[2003]12号),确定区直单位住房补贴系数为职工平均月工资总额的5%。今后,南宁市住房补贴系数调整,按新的系数执行。

  六、住房补贴发放办法及计算公式

  (一)2004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一律按月发放。其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