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取得的财政票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4-20
摘要:  问:我单位在对外经济业务中经常收到盖有财政部监制章的收款收据,目前对这些收款收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均进行了纳税调整,那么盖有财政部监制章的收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可以,对收款收据有何具体要求?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问:我单位在对外经济业务中经常收到盖有财政部监制章的收款收据,目前对这些收款收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均进行了纳税调整,那么盖有财政部监制章的收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可以,对收款收据有何具体要求?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或者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另外,《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请企业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判断,如果其他单位为企业提供了上述应开具发票的行为而未开具发票并以财政部监制章的收据作为代替,企业应向相关单位索取相应的发票,凭财政收据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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