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4)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1-05
摘要:(十一)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1)行次:保留了原A105080表的设置,增加第8-17行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相关行次,包括重要行业固...
(十一)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1)行次:保留了原A105080表的设置,增加第8-17行“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相关行次,包括“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单价不超过100万元专用研发设备”、“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重要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生产共用设备”、“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外购软件折旧”、“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增加“无形资产——软件”及其中“享受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政策”;增加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
(2)列次:为满足“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的填报,设置“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本年折旧、摊销额”、“加速折旧统计额”两列,用于统计分析加速折旧政策享受情况。
(十二)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修订后的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是原A105090表和A105091表的整合。行次设置保留了原A105090表的内容,其中专项申报行次按损失大类填报,简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列次设置充分考虑资产损失税会差异纳税调整过程,引导纳税人准确填报。纳税人只需要按照资产损失财务核算情况及资产计税基础填报本表前4列数据后,系统自动计算第6列“资产损失税收金额”和第7列“纳税调整金额”,减少纳税人错报风险。
(十三)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由于原表中第2列名称“纳税调整后所得”与A100000表第19行名称相同,但填报内容不同,容易造成混淆,不便于纳税人理解,因此,根据第2列在A106000表中的作用,将调整本表第2列的名称由“纳税调整后所得”修改为“可弥补亏损所得”
(十四)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1)结合近年来新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更新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涉及的优惠事项内容。
一是删除执行到期的相关优惠事项,包括“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及“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等内容;
二是结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代码对照表》,对相关优惠事项名称进行调整,包括“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及“企业取得的债券利息减计的收入”。三是结合新下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加九项内容,其中包括免税收入部分七项;加计扣除部分两项。
(2)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简并优化报表体系,本次修改将本表的原三级附表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及 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删除,并将相关内容在本表进行了整合。
(十五)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为确保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得到贯彻落实,按照集成优化,便于填报的原则,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原A107014)进行了调整。本表包括基本信息和研发活动费用明细两部分内容。
(1)基本信息:该部分的设置是为了满足集成一般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享受的填报需求,纳税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勾选,从而在研发活动费用明细部分按照对应加计扣除比例享受优惠。同时,为了细化研发费加计扣除事项管理,纳税人需填报“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2)研发活动费用明细部分:该部分是本表的核心部分,为引导纳税人准确填报,该部分各事项设置层层递进,脉络清晰。
一是进行“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和“委托研发”形式下的研发费用归集,其中费用归集时考虑对于其他费用限额的调整、对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的调整、对于研发与生产共用情况下相关费用的分摊以及对于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应从研发费用中扣除的提示等内容。
二是根据归集的研发费用填报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从而计算出纳税人当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其中资本化支出细化了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和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两部分;
三是考虑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对研发费用的抵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对研发费用的抵减以及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对研发费用的抵减。
四是根据以上过程计算纳税人当年可加计扣除费用总额,进而计算出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同时设置“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便于跨年度申报衔接管理。
(十六)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遵循“精简结构、充实内容、优化填报、强化监管”的原则,在保持A107020表原表架构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开放减免税明细项目的填报,仅按农林牧渔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等七个大类设置固定行次,取消原表一类减免税优惠固定一行、同一优惠类型的多个项目只能合并填报在某一行的模式,改由纳税人根据其减免税项目日常会计核算结果,分项目明细填报,实现A107020表与会计核算的无缝对接,解决了纳税人存在多个同一类型优惠项目在原表中无法分别填报的问题。
为便于税收优惠统计及后续管理,增加了部分列次。包括了解项目基本信息的“项目名称”、“优惠事项名称”、“优惠方式”等三列,以及为统计免税、减半征收项目具体减免所得额的三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减免所得额”。
(十七)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为更好的区分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或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企技术业或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四种情形。
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计算原理不变、政策落实的前后统一的前提下。增加“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企技术业”、“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两列,对两列中无法拆分填报的本年可抵扣额以及年度结转等行次予以灰化,整体计算关系仍然维持在合计列。
(十八)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1)根据总局《所得税优惠事项目录》的规定对各优惠事项的名称进行统一规范,增加了“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2)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中间位置放到最后,适应这两个优惠事项在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优惠后应纳所得税额仍有余额的才能享受的要求。
(3)删除了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已失效的税收优惠事项;小微企业减半征收项目。将原“其他专项优惠”项目删除,将其二级的各项税收优惠事项全部提升为一级税收优惠事项。
(十九)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1)删除了“基本信息”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时间”、“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是否发生偷骗税行为”和“是否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行为”。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设计为三级领域选择,便于后期统计,避免企业手工填写的随意性。
(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三)款关于研发费占比产生异议的处理规定,“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销售(营业)收入”采集三年数据。
(4)“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下级项目“境内的外部研发费”和“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由原来填写发生额的80%改为填写实际发生额,并增加“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项目,用以判断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是否不低于60%。
(5)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分开计算,适应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和区外同时取得所得时不同减免方式的计算要求。
(二十)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1)为适应取消“双软”认定的要求,删除了原表中的“基本信息”。
(2)增加了“企业类型及减免方式”,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企业类型”和“减免方式”,根据企业的选择内容判断企业需要填写的“收入指标”相应内容,并与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6行至16行的优惠事项相对应,将本表第32行“减免税金额”带入相应行次。
(3)简化“收入指标”的行次,第20至22行所有的企业均需填写,其中:第21行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的不同填写相应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第23至31行需享受特定优惠事项的企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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